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2023-07-24 发布 转自国家粮储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着力推进人才兴粮兴储,培养造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以下简称“高水平人才”)主要包括:
(一)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指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社会科学等领域,主持重大项目(课题)、领衔高层次创新团队、领导重点学科建设的专业技术人才,其研究工作具有重大创新、重要影响和发展前景。
(二)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指具有特别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的专业技术人才,其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急需,具有取得重大原始创新的潜力。
(三)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技能大师(以下简称“技能大师”),指长期在粮食和物资储备基层一线工作,具有精湛技艺、突出的创新创造能力和传技带徒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高水平人才的选拔培养应坚持以下原则:爱国奉献、求实创新;高端引领、服务发展;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以用为本、激发活力。
第四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选拔各类高水平人才,指导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优化支持服务措施,共同推动建设粮食和物资储备高水平人才队伍。
第五条 各类高水平人才选拔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同步进行,每次产生不超过 3 名领军人才、不超过 10 名青年拔尖人才。
技能大师由选拔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产生。每次选拔产生不超过 20 名;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各职业组一、二等奖获得者,符合技能大师申报资格条件的,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批准同意,可直接确定为技能大师。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高水平人才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长期奋战在粮食和物资储备科研和生产第一线,热爱粮食和物资储备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坚守诚信底线,身体健康。
第七条 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在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领域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或工程项目(课题),成果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二)拥有重大原始理论创新或发明创造,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现代粮食产业和国家储备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提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宏观政策、经济理论研究方面有显著成果,被党中央、国务院采纳;
(四)主持研发的原创性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一等奖。
第八条 青年拔尖人才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含),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在粮食和物资储备相关领域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工程项目(课题),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一定的原始理论创新或发明创造,有助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成果被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纳;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奖励。
第九条 技能大师应从事本职业(岗位)工作 5 年以上,具备相应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所在单位支持其牵头成立工作室,并在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一)刻苦钻研本职业(岗位)技术技能,具备同行公认的绝技绝活;
(二)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能创造,“小发明”“小创造”“小改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能够有效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问题、较快地熟悉掌握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四)在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消除产品质量通病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传授技艺、培养人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工作室的基本要求:
(一)能够由入选人员牵头,组建不少于 3 人的技术技能创新团队;
(二)具有明确的技术攻关、技能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预期能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本单位能够为工作室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条件,以及相应的资金支持;
(四)本单位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备完善的技能人才管理制度和培养措施。
第十条 对于创新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长期扎根艰苦边远地区的高水平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和年龄等条件要求。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高水平人才一般应自下而上、择优推荐选拔产生。选拔高水平人才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坚持把高水平人才的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能力,作为评价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直属单位、垂直管理局和有关高校作为归口推荐单位,分别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高水平人才的推荐申报工作。中国粮油学会会员单位也可通过学会进行申报。
每家单位只能从单个归口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归口推荐单位申报。
申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业绩、成果和贡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归口推荐单位受理申报后,应严格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组织同行专家初评,并在本地区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推荐名额和程序要求,择优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
第十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聘请行业知名专家,组建相应的高水平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评议和综合评审,产生建议人选。
同行评议一般采取审阅材料、个人述职、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推荐合适人选参加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建议人选。出席综合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该评审委员会专家总数的 2/3,同意票数达到出席综合评审专家人数的 2/3 以上,视为入选建议名单。未出席综合评审的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六条 建议人选名单报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核审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开发布。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批复情况,对选拔产生的高水平人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前瞻性、预研性研究,创新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在支持周期内统筹使用。其中,领军人才支持周期一般为 3 年、青年拔尖人才和技能大师支持周期一般为 2年。
各归口推荐单位和高水平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统筹创新资源,搭建干事创业平台,大力支持入选人员开展创新活动。
第十八条 各有关司局单位和垂直管理局在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或工程论证、评审及验收,规划和标准制修订等工作时,可优先聘请有关高水平人才参加。
第十九条 在高水平人才申报行业重大项目(课题)时,应给予一定倾斜。突出实践锻炼,把团队中青年拔尖人才、技能大师的占比,作为重大项目(课题)立项的重要参考;把人才培养成果纳入重大项目(课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优先聘请高水平人才担任“科技特派员”,参与科技对接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类实施高水平人才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入选人员的理论素养和创新思维。
各归口推荐单位和高水平人才所在单位应优先选派入选人员参加相关的培训、进修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优先推荐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参评院士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原则上从技能大师中推荐“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人选。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相应的高水平人才颁发“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领军人才”“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青年拔尖人才”或“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技能大师”证书。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人才所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有关部门规定,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入选人员可按规定自主使用经费。入选人员调整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单位积极协商,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各归口推荐单位和高水平人才所在单位应大力宣传高水平人才先进事迹,积极培树先进典型,充分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 建立高水平人才联系机制。各归口推荐单位负责跟踪了解高水平人才学习、工作、生活情况,指导入选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落实好岗位聘任、收入分配等人才激励政策,不断优化创新创造环境,为人才免除后顾之忧,支持入选人员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十六条 各归口推荐单位要主动联系本地区人才工作相关管理部门,积极拓宽成长发展通道,探索建立行业高水平人才分级选拔培养机制。注重发现、培养一大批青年拔尖人才、技能大师的后备军,加强高水平人才储备。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人才资助项目由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督促实施,并纳入其年度考核范畴。项目结束后,由入选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进一步使用、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参考依据。
在支持周期内,各归口推荐单位结合平时了解情况和入选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年年底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入选人员取得的主要业绩、成果,资助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工作目标等。
第二十八条 强化高水平人才称号的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对入选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入选后,长期无法完成资助项目、年度考核连续不合格,或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或因其所在单位未落实高水平人才培养措施、经费管理混乱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权取消其入选资格,收回资助经费,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取得入选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选资格、收回资助经费。取消其所在单位下一次申报高水平人才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全国粮食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国粮办发〔2018〕310号)、《全国粮食行业青年拔尖人才优先培养实施办法》(国粮办人〔2016〕285 号)、《全国粮食行业技能拔尖人才选拔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国粮办人〔2015〕30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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