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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荐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

2023-07-24 发布  转自国家林草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局党组有关具体要求,深化实施《林业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我局拟组织开展长期科研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期科研基地类型
长期科研基地分为专题类和综合类两类。专题类指单一的科研领域,包括育种类、培育类、保护类、生态类等,综合类指两种以上的类别。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应符合《规划》所划区域和类型。土地使用权须为国家所有,能够长期保存相关资源,具有连续开展相关研究试验的能力和基础条件。
(二)长期科研基地优先建在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高校所属的科研基地、实验中心、教学林场。没有土地权属的单位应与拥有长期科研基地权属的单位签署长期使用协议,应选择具备条件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等区域范围。
(三)生态类长期科研基地优先建在具有国家级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研究站的区域。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与技术优势,已在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连续开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5年以上,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满足长期科研基地要求。依托国家或省级科研单位、高校能够组建在长期科研基地工作的科研和管理团队。
(五)申报单位应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布局、研究任务、科研团队、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制度,以及保障措施等。
(六)基地中文名称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长期科研基地”,英文名称为“Address + Research Field + National Permanent Scientific Research Base”,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三、组织方式
(一)具备条件的申报单位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到归口管理单位。
(二)归口管理单位作为推荐部门,需择优推荐长期科研基地,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汇总表》(见附件2)并出具推荐函报送我局。
(三)我局负责对报送的《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和评审等工作,提出长期科研基地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公布。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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