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奈曼(金沙)—阜新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2023-07-24 发布 转自水利部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2.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段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标准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6%,土壤流失控制比0.94,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6%,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14.5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与保护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部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部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