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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京津冀统筹保护水环境

2023-07-24 发布  转自生态环境部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面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京津冀统筹保护水环境的提案,对于做好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实施一体化保护
一是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贯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坚持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细化确定《水十条》1940个水质考核断面和水质目标,划分1784个水环境控制单元,按省、按流域进行分解,初步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推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全面落地,指导京津冀等各地以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强化重点流域生态保护,持续推进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二是定期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根据《水十条》要求,我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按月分析评估包括京津冀在内的全国水环境形势,识别工作滞后的地区和突出水环境问题,向各省级环保部门预警水质恶化断面和《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按季度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目标完成情况、水质严重恶化断面、《水十条》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和突出水环境问题,将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下一步,在水环境形势分析的基础上,我部将加强对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的工作调度,形成滚动调度管理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在媒体公开有关信息,督促指导京津冀等地方政府有序开展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针对京津冀水资源和水生态突出问题,水利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水利专项规划》《京津冀协同发展六河五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和《京津冀多水源多渠道水资源保障体系总体方案》,提出陆域水域涵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需水保障、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以及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等治理措施。国务院批复实施《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明确了4493个重要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京津冀区域在内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全部批复了本辖区的水功能区划。水利部出台《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以省界缓冲区和饮用水水源区为重点,强化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规划体系,抓好规划落实,严格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提高水安全保障水平,推进京津冀统筹保护水生态环境工作。
二、关于加强联合执法
一是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我部积极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成立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以下简称协作小组),按照“责任共担、信息共享、协商统筹、联动协作”的原则,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区域流域的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2016年,协作小组印发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水十条〉2016-2017年实施方案》;2017年,协作小组印发实施《京津冀区域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是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我部结合设立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选择赤水河流域(涉及四川、贵州、云南省)开展跨省试点,选择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山东省内)、九龙江流域(福建省内)、赣江流域(江西省内)开展省内试点,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建立跨省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督促协调京津冀三省市逐步在滦河、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水系协作治污。同时,按照《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会同相关省市和部门形成权威协调机制,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在流域范围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做到全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三、关于强化财政支撑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2016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的基本原则,对建立跨省的流域补偿机制财政给予支持,对率先达成补偿协议的优先支持。截至2017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44亿元,先后推动新安江、九州江、汀江-韩江、引滦入津、东江等5条流域建立起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协同保护京津冀水源涵养区,河北、天津两省(市)人民政府已签署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中央财政下达奖励资金给予支持。河北省采取清理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网箱养鱼等措施,引滦入津水质明显改善。此外,北京市与河北省积极协商建立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京津冀地区加强协作,配合财政部每年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项目入库项目筛选工作,统筹考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加快资金申请、批复和使用流程,尽量缩短财政拨付周期。加快建立京津冀地区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指导和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对口协作、项目支持、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异地开发、排污权交易等补偿方式,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同时,中央财政将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大协调推动力度。
四、关于执法力度同步
近年来,为保护京津冀地区环境,提升京津冀地区环境执法水平,我部积极采取异地调人、协调联合交叉执法等方式开展了“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第一轮专项督查”等一批涉气、涉水联合行动,取得良好效果。通过各类专项联合行动的组织开展,京津冀地区基本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同步执法。目前,我们正按中央安排部署,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加快编制在全国推进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整合相关部门包括流域在内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执法职责、队伍。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不断强化和完善上下游联合执法、联合应急、汛期联合打捞等工作,继续采取异地调人、协同联合执法的方式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完善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持续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五、关于设立专项基金
2015年起,中央财政整合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支持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重点工作任务。对设立京津冀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建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也进一步明确,要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一步,我们将整合已有的专项基金,在京津冀地区统筹完善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工作。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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