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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2023-07-24 发布  转自国家粮储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十四五”粮食物资储备科技和人才发展规划》部署安排,加快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建设,规范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基地可按规定承办粮食和物资储备干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和技能人才技能培训等项目。
第四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统筹管理、特色鲜明、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指导基地建设,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基地的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和撤销等,制定相关制度、规程,并督促落实。日常工作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党委(人事司)承担。
第六条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是本地区、本单位基地的归口推荐单位,负责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基地承建单位负责基地建设、运行管理和项目实施等工作。承建单位不改变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在教育培训工作上接受综合管理单位、归口推荐单位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联系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参与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标准制修订、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课程资源开发等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九条 基地承建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制度,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三)具有政治素质过硬、教学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四)具备较完善的教育培训课程资源和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的设施设备,能够为基地日常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有关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遵循自愿原则,按以下程序申请设立基地。
(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工作需要,面向全行业全系统组织申报。
(二)具备设立条件的单位可按照隶属或属地关系,向归口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归口推荐单位审核后,择优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
(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通过审阅材料、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申报单位的软硬件条件和预期效益进行审核评估,统筹研究提出建议设立基地名单。建议名单提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审核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开发布。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基地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紧紧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的需要,切实履职尽责,深化改革发展,提供高质量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 基地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精准施训。突出做好新政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学员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学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基地应当狠抓学风建设,严格全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努力打造基地品牌和特色课程。
第十四条 基地应当着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专(兼)职师资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充分适应各类培训对象的个性化教育培训需要。
第十五条 基地应当贯彻落实先进的教育培训理念,深化产学研用融合,加强理论研究,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基地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积极开发线上学习资源,推进网络远程培训等新形式。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司局、直属联系单位和各垂直管理局的年度业务培训项目,一般应当委托基地承办,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培训费。
第十八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基地承担培训项目、课题研究、资源开发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经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后,优先支持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牵头成果转化,或将成果用于奖项申报、职称评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基地考核结果和平时工作表现,择优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级教育培训基地或奖项。
第二十条 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各垂直管理局和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通过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培养、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基地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担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的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取得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系统干部职工在基地参加培训的经历和表现,可在有关考核评价、岗位聘用和职称评聘中作为参考。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两年对基地开展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委托培训项目,以及调整、撤销基地的重要参考。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考核的基地,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教育培训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基地,一律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其承建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对在基地申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或予以撤销,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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