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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

2023-07-24 发布  转自国家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全面规范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所称林草种子、苗木,是指林木和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茎、叶、芽、籽粒、果实等。
本规范规定了林草引种检疫审批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引进境外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风险程度的确定,不适用于科研、展览引进,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等情形,也不适用于引进转基因类、带土类林草种子、苗木风险程度的确定。
二、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见附1),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对象,选择3名以上专家独立进行风险评估。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承担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单位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实施风险评估的专家(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专家”)在开展风险评估时,应当依次开展预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评定、建议提出和风险评估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二)预评估。风险评估专家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分析确定评估对象是否符合风险评估条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停止风险评估。
1.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评估的,可停止风险评估,但需向委托风险评估的林草引种检疫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反馈情况,由审批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若申请人能够补充相关材料并达到评估要求,在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后应当再按程序开展评估;若申请人不能够提供足以支撑评估的材料,可停止风险评估或者向审批机构提出实施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等建议;
2.经风险评估专家评估,拟引进种类为国际重大有害植物,或者可携带国际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专家可停止风险评估,直接提出禁止引进的建议,并详细说明有关理由和依据;
3.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拟引进种类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林草引种检疫范围的、国家禁止引进的种类,以及已开展过风险评估且经风险评估专家审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风险评估的情形。
(三)风险评估。针对某一种(类)引进的林草种子、苗木,采用定性方法分析评估对象,识别风险源,提出风险评估指标;采取定量方法量化各评估指标,并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境外林草引种检疫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模型和综合评定方法,计算综合风险评估值(R),经评定后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2。
(四)结果评定。
按照附2计算出拟引种林草的风险评估值(R)。根据R值将风险评估结果划分为4个风险等级,即特别危险、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
林草引种风险等级划分表

(五)建议提出。风险评估专家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得出的风险等级,提出境外林草种子、苗木的引进建议和相关管理建议。
1.特别危险。建议禁止引进。
2.高度危险。建议原则上不允许引进。若拟引进种类为生产上确需引进的,可向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措施;
——少量引进(一般为10株或者相当于10株以内的数量);
——实施不分散种植的隔离种植措施;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管的措施;
——其他建议。
3.中度危险。建议引进。可向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实施全部隔离试种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的隔离试种期限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提出延长隔离试种的建议;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议。
4.低度危险。建议引进。可向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按照国家规定的隔离试种期限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提出延长隔离试种的建议;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议。
(六)风险评估技术报告编写。风险评估专家在完成上述评估工作后,需编写风险评估技术报告。
三、评估结果处理
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在收到风险评估专家提交的风险评估技术报告后,应当对每个专家的风险评估技术报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承担单位的最终风险评估报告,报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审批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摘要、基本情况介绍、预评估、风险评估、结论和参考文献等部分。风险评估报告格式参见附3。
四、附则
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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