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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

2023-07-24 发布  转自国家林草局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的管理,促进经济林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用“全国”或“中国”名义主办的,以名特优经济林产品为主题的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可由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等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 ( 局 ) 可协办。
第四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申办城市” ) 均可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申办城市应当提前一个年度申请承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办条件
( 一 ) 申办城市应当有被命名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的经济林行业的龙头企业,或者中国名特优经济林之乡,或者区域性经济林产品批发市场。
( 二 ) 申办城市应当是名特优经济林主产区,主导经济林产品资源丰富,品质优良,产业发达;当地经济林产业发展,对农民增收致富、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三 ) 申办城市应当高度重视节 ( 会 ) 承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 四 ) 申办城市应当具有良好的市容市貌,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具备开展大型活动的设施和条件。
( 五 ) 申办城市应当具有承办大型活动的经验和组织能力。
( 六 ) 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 一 ) 申办承诺。申办城市及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
( 二 ) 具体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组织机构、宣传措施、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 三 ) 城市概况。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交通、气候、环境等;申办城市经济林产业发展的特点、做法、经验及生产、流通、消费等概况;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 四 ) 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商贸、旅游、安保、仓储等服务和保障条件,有关场馆布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
( 五 ) 优惠条件。提供给国内外参展单位的优惠条件。
( 六 )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 一 ) 申办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 ( 局 ) 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函送国家林业局。
( 二 ) 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有关司 ( 局、直属单位 ) 意见后,提出是否同意申办城市承办的初审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申办城市,可在举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活动名称前冠用“全国”或“中国”字样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组团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的省份数量原则上不应少于相应经济林产品主产省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申办城市要以突出宣传主导产品、推动当地乃至全国经济林产业发展为中心确定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对参加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家林业局不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申请主办国际性名特优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活动,需国家林业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2 年 11 月 28 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 ( 会 ) 活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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