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产农林资源网
注册
登录
众产农林资源网
注册
登录

开展2021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工作

2023-07-24 发布  转自农业农村部
为贯彻落实20 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 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 的 部署 要求,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 19 〕 5 号,以下简称 《评定及监测 办法 》 )规定,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开展20 21 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测对象和标准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 经 全国联席会议 2018 年评定及201 9 年监测合格的 6930 家国家示范社和 293 家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二)监测标准
1.符合 《评定及监测 办法 》 规定的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 优 、社会声誉良好等国家示范社标准。 其中, 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 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 社会团体 法人 资格 或农民 专业 合作社法人资格。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 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3.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监测工作程序
(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经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管理人员联系,取得用户名等相关信息,并逐级下发。
(二)在监测范围内的国家示范社应于20 21 年 9 月 30 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 写 20 19 年度、20 20 年度农民合作社信息报表并提交。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草、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 所 辖区 域 国家示范社填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 由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 有关 部门和单位,组织专家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 的 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三、监测工作时间及材料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 21 年 10 月30日前 , 以正式文件将 附件和 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报送至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附件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单个国家示范社的纸质材料无需邮寄。
四、有关要求
(一 ) 国家示范社对填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要如实完整填写、按时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
(二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示范社监测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监测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结合新产业、新业态、新发展模式,科学合理把握监测标准。要积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 相关职能 部门和单位意见,以形成共识。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更多推荐

© 2023 众产®. All Rights Reserved. 众产 众产IT工程 众产区块链 浙ICP备19004547号-1 众产(杭州)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