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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2023-07-24 发布  转自国家林草局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20 号),为规范林木转基因生物安全监测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林业生产或者林产品加工的森林植物。
安全监测是对转基因林木生物体进行涉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的调查、检测与分析。
安全监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转基因林木的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商品化生产。
第四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的目的是对转基因林木的表现、性质和效应进行跟踪监测,为安全性评价提供依据。
第五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国家林业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监测任务。
第六条 转基因林木自被批准中间试验之日起即成为安全监测对象。
第七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的内容包括:外源基因对受体植物非目标性状变异的影响;基因漂移及其生态效应;转基因林木的遗传稳定性,对人类和动物健康的影响,对非靶生物的影响和非靶效应,对生态过程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靶标生物的抗性风险等。
根据转基因林木种类和试验阶段不同,监测重点各有侧重。
第八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周期一般为 2 一 3 年,应根据不同转基因林木试验阶段确定。
第九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专门的技术人员;
(3 )具有进行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4 )具有开展生物安全研究的基础和能力。
第十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对转基因林木实施安全监测,确保监测方案科学可行、监测过程严密规范、监测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一条 被监测方应配合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实验材料、转基因林木的有关背景资料和基因操作资料等。
第十二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被监测方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和监测总报告。每年 2 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监测报告,监测期限到期 2 个月内提交监测总报告。
第十四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做好档案管理,包括具体操作记录和工作日志等。
第十五条 监测过程中一旦发现被监测对象存在安全问题,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
第十六条 转基因林木生物安全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出现不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违规使用监测数据、发生泄密、弄虚作假等行为,国家林业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终止监测任务通报批评和追偿经费等处理。
第十七条 被监测方应全面配合监测任务的实施,如出现提供虚假的材料、拒绝配合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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