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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3-07-24 发布  转自国家林草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造林工程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员”)队伍建设,规范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4 〕 5 号)中“将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员是指 按本办法规定获取了《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从事营造林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理员考试、证书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和证书颁发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政策的制(修)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 含 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负责监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核、命题阅卷、证书发放、登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发证
第五条  监理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见附 1 )、自主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六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营造林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年龄在 65 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连续从事营造林技术指导、营造林核查或施工管理工作 6 年或累计 8 年以上;
(二)具有林学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营造林技术指导、营造林核查或施工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三)具有林学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营造林技术指导、营造林核查或施工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四)具有林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营造林技术指导、营造林核查或施工管理工作 1 年以上。
第七条  监理员职业 资格考试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 2 );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六、第七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 确定参加考试人员名单, 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九条  监理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闭卷笔试。考试共一科,满分 100 分,成绩达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考试。
第十条  经考试合格,由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并 颁发证书(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见附 3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掌握监理员的从业状况。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报送监理员培训考试、证书颁发、工作经验、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等工作总结材料,并填好《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备案表 》(见附 4 )。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理员职业资格考试、审核、发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调整相关制度、规定,指导监督营造林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取得证书的从业人员,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 十四 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证书,与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证书的效用等同。
第 十五 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 十六 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3 1 日。
本文使用AI智能整理,难免勘误,仅供参考。
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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