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2023-07-24 发布 转自生态环境部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一场必须坚决打好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做好相关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关于加强科技支撑,提高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监测能力
为切实提高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监测能力,我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相关工作。一是建设长江流域水质监测网。在长江流域布设709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基本实现了流域内所有省界、市界全覆盖。二是加强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针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24项指标,采取采测分离模式,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水质例行监测工作,并及时公开发布监测结果。三是稳步推进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2018年7月底前,将完成长江流域所有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监测指标主要包括pH、温度、溶解氧、浊度、电导率、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和流域特征污染物等,监测频次为每四小时一次,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同时,加强生物毒性预警等新技术应用。四是积极开展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涉及长江流域的相关工作。以太湖流域为示范,围绕水生态监管需求,开展水生生物水质标准制定与应用、水生态环境功能区监测技术集成、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控策略等研究。
下一步,我部将加快建设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预警体系,按照排查、整治、监测同步推进的原则,取缔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建立覆盖所有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网络。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加强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来源和指标的动态监测与分析评估。
二、关于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管理的统筹与协同效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管理。一是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建立包括长江等流域在内的跨部门跨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协商共治机制,加快编制在全国推进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整合相关部门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执法职责、队伍。二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全面推进河(湖)长制的落实。目前,长江流域基本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2018年年底前将全面建成河(湖)长体系。三是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要求,推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机构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有关要求,深入推进长江等流域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加快组建流域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深入实施《水十条》,扎实推进河(湖)长制,严格监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三、关于实现更好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
“十三五”以来,我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积极推进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是与长江流域各省(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省(市)“十三五”期间每年的水质目标。二是我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编制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2020年要完成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安全长江等五个方面目标和19项指标要求,确立了妥善处理江河湖库关系、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开展城乡综合整治、严控环境风险、创新机制政策等六大重点任务。三是积极推进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鼓励长江等流域制订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八大以来,制修订20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到64项,污染控制项目扩展到目前的158项,覆盖了我国固定源废水排放量的85%以上,COD(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90%以上。
下一步,我部、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是根据《水十条》有关要求,逐年对长江流域各省(市)进行考核,督促各省(市)“十三五”期间水质达标。二是分别在2018年底和2021年底对《规划》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及终期考核,确保落实各项防治目标和控制指标。三是根据改善水质要求并兼顾行业治污水平,进一步提高污染排放标准。通过综合施策,持续发力,确保完成2020年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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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前往政府网站查阅,以国家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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