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023-07-24 发布 转自水利部
用水总量核算是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在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依法上报用水数据的基础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及方法对流域区域用水总量进行核算的过程。为进一步规范用水总量核算工作,提高用水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科学决策,根据《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规统计,全面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核算工作机制,规范核算口径和方法,加强数据成果审核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决策提供支撑,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流程,统一方法。规范用水总量核算流程,统一核算口径和方法,提高用水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审核,保证质量。全面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及相关要求,加强基础数据来源把控和质量审核,确保核算成果真实准确反映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状况。
(三)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强化流域与区域、行政管理与技术支撑的联动,健全工作制度和监督核查机制,压实责任,共同做好核算工作。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公开用水总量核算方法和核算结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决策提供支撑,接受社会监督。
三、核算口径与方法
分行业开展用水总量核算,具体包括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生活用水量、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一)农业用水量核算
1.农业灌溉用水量。农业灌溉用水量为全部大中型灌区和小型灌区的灌溉用水量之和。其中,大中型灌区灌溉用水量按101表(表格引自《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下同)逐个汇总计算,小型灌区灌溉用水量用301表计算。
核算区域小型灌区用水量,应根据201表合理确定小型灌区耕地、林地、园地及牧草地的灌溉亩均用水量指标,乘以区域相应的实际灌溉面积进行推算;具备以电折水条件的区域,也可通过以电折水方式推算小型灌区的用水量。
2.鱼塘补水及畜禽用水量。鱼塘补水及畜禽用水量,应根据鱼塘补水面积、畜禽数量与获取的典型鱼塘或畜禽养殖单位的用水量进行推算。大中型灌区灌溉用水中包含的鱼塘补水与畜禽用水部分,能单独计量统计的,可纳入101表中非农业灌溉用水进行统计核算。
(二)工业用水量核算
工业用水量为全部工业企业的用水量之和,为103表、202表工业企业的取用水量合计扣除供水管网取水量,并加上102表及302表公共供水企业对工业企业的售水量与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自用水量及损失水量之和。其中,工业企业的直流冷却用水量按取水量进行核算。
其中,公共供水企业的自用水量及损失水量按各行业售水量比例进行分摊,下同。
(三)生活用水量核算
按照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建筑业用水量、服务业用水量分类进行核算。
1.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包括102表公共供水企业对城镇居民的售水量,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自用水量及损失水量,以及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城镇居民生活分散用水量。城镇居民生活分散用水量可根据统计的公共供水管网供给城镇居民用水量与区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率进行推算。
2.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包括102表、302表公共供水企业对农村居民的售水量,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自用水量及损失水量,以及农村生活分散取用水量。农村生活分散用水量可依据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数量和现状用水定额进行推算。
3.建筑业用水量。可按典型建筑业企业的单位用水指标乘以区域当年的房屋竣工面积,并加上铁路、道路、隧道、桥梁、水利、海洋等在建土木建筑工程年施工用水量之和进行推算。
4.服务业用水量。包括104表、203表服务业单位的取用水量合计扣除供水管网取水量,并加上102表及302表公共供水企业对服务业的售水量、公共供水企业的免费供水量与公共供水企业在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自用水量及损失水量之和。
(四)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量
按照城乡环境用水量、河湖生态补水量分别进行核算。
1.城乡环境用水量核算。对本区域或相邻县区典型的城乡环境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调查,获得典型生态环境用水户单位用水指标,分别乘以本区域环卫清洁面积和绿地面积推算。
城乡环境用水既包括绿地灌溉用水和环境卫生清洁用水,也包括人造景观等新型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进行统计核算。
2.河湖生态补水量核算。河湖补水量为204表河湖补水量之和。主要包括:跨独立水系生态补水,或从水系干流向支流,或支流向支流的生态补水水量;采用引调水等工程措施向其他河湖及地下的生态补水水量;利用再生水直接向具有生态用水需求的河流、湖泊、湿地的补水水量。按照水量调度要求正常下泄的水量,以及为改善水环境实施的天然河道挡水建筑物调节水流流速的水量,不纳入河湖生态补水核算范畴。
如以上各类用水户存在涉及2个及以上水资源三级区的情况,应根据用水覆盖面积、单位用水指标等情况,将该用水户的用水量拆分至相应的水资源三级区。
四、核算成果
通过用水总量核算,提出行政区套水资源三级区的用水总量成果。其中,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算并提出辖区内各县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成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算并提出辖区内各地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成果;水利部会同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各省区的用水总量成果。
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技术支撑单位,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对省区上报的用水统计核算成果进行审定,最终形成上下一致的全国及各省区用水总量成果。
五、合理性复核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算用水总量过程中,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数据的合理性复核。
(一)填报水量(季报或年报)的合理性复核。按照用水统计分类,分别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季报和年报用水户,根据取水许可、取水计划、取水监测计量、水资源费税计征水量、历史用水数据等信息,对其上报的用水数据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包括:上报水量是否正确,分项填报数据(用途、水源)是否合理,应计入的输水损失是否计入,水量数据与用水户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小型灌区推算水量的合理性复核。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行政区,利用资料比对、现场检查以及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对区域内小型灌区用水量的推算过程进行复核。复核重点包括:典型小型灌区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灌区类型和数量与当地小型灌区的工程规模、水源类型、地形地貌、种植结构等是否相符;在取水计量条件和技术力量方面是否具有可行性;推算水量使用的实际灌溉面积、种植结构是否真实合理。
(三)分行业用水总量的合理性复核。农业用水重点分析灌溉亩均用水量与区域灌溉面积变化情况、年内降水情况是否吻合;生活用水重点复核生活用水量与常住人口变化趋势是否协调,相邻地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工业用水重点分析工业用水量与产业结构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协调,与发电量、产品产量是否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人工生态环境补水重点分析河湖生态补水量与年内降水情况、河湖生态环境复苏要求是否一致。要分析各类用水数据是否符合历史变化趋势,对同比变幅较大的要作重点复核。
(四)区域用水总量的合理性复核。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水量平衡法,综合区域降水、径流、蓄水、供水、用水等情况,根据区域当年江河流域水资源量、出入境水量及调入调出量、耗水量、蓄变量等数据开展水量平衡分析,复核用水总量核算成果的合理性、协调性。参考方法如下:
W当地产为区域内降水形成的产水量(水资源总量);W入境为流入区域内的地表、地下水量,包括调入水量;W深层为区域内深层承压水开采量;W出境为从区域流出的地表、地下水量,包括调出水量;W用耗为区域内的用水消耗量;W非用耗为区域内的非用水消耗量,包括河湖库的蒸发损失、排水蒸发损失和潜水蒸发损失;为区域内湖库和浅层地下水的蓄变量,增加为正,减少为负;为平衡差。若平衡差超出合理范围,应分析原因并对区域用水量数据进行核查。
六、责任分工
全国用水总量核算工作由水利部统一组织实施,各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如下:
水利部:制定并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核算口径、方法和程序;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和省区开展全国用水总量核算,核定跨省水资源配置工程的输水损失;审定各省区用水总量,发布全国用水总量成果。
水利部水资源司为用水总量核算工作的主管业务司局,规计司、全国节水办、农水水电司、调水司、水文司等相关司局参加,信息中心、水资源中心、水科院、发研中心、水规总院、灌排中心、南科院等单位按照分工,承担用水总量核算的技术支撑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流域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总量核算工作,协助水利部核定跨省区水资源配置工程输水损失,对流域内相关省区的用水总量核算成果的合理性进行复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的用水总量核算工作,核定跨地市水资源配置工程输水损失,对省区内各市县用水总量核算成果的合理性进行复核。
七、进度安排
(一)省区用水总量核算。每年1月15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上一年度本省区用水总量核算,提出核算初步成果及核算报告,并报送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农业用水量核算,有条件的省区应根据当年灌溉结束时间提早启动。
(二)流域管理机构技术复核。每年1月20日前,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流域内相关省区上一年度用水总量初步核算成果的技术复核,将复核意见报水利部。
(三)用水总量核算成果审定。每年1月31日前,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区上报的用水总量核算初步成果进行复核,审定用水总量。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用水总量核算作为实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的重要环节,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机构人员,水资源管理、规计、农水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用水总量核算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执纪问责。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的主体责任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严肃查处统计弄虚造假行为。有关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三)强化质量和进度控制。加强用水统计调查源头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强化核算数据汇总成果审核、评估、审定的全过程管理,注重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按期保质完成用水总量核算工作。
(四)强化工作保障。要加强工作培训,提高统计工作人员队伍的能力素质。有关工作经费应纳入水资源管理日常工作经费支出,保障用水总量核算工作经费需求。加大大数据分析、遥感解译影像等技术在用水统计核算工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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